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671号
解保申请人:陕西通变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云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通变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陕西通变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6629.15元。申请人陕西通变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通变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就其与被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2020)陕0113民初16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通变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解封查封冻结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霞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6629.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楠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达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