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云动力智能电力有限公司、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2720号之二
原告:四川云动力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下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郑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城名苑11幢3单元30903室。
法定代表人:孙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云动力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云动力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云动力智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