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瑞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2民初1034号
原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男,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分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6元,减半收取8683元,由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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