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3民初4000号
原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加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加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0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陕西通变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