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庭。
被执行人: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38号联华大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465元,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17)皖04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8465元的财产,其中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宫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韩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