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建支行、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262号

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建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毕架山村14栋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5736F。

法定代表人:徐倩

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2762896W。

法定代表人:朱勇铨

被执行人:朱勇铨,男,1979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价值800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富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