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262号之一
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建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毕架山村14栋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5736F。
法定代表人:徐倩。
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2762896W。
法定代表人:朱勇铨。
被执行人:朱勇铨,男,1979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朱勇铨的位于金山中路1358-16号、1358-18号、1358-19号、1358-20号、1376号、1386号、1396号、1398号、1338号三层商业用房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方 磊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