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执588-1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70944293U(1-1)。

法定代表人:张羽,系铜陵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4975397L。

法定代表人:***,系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网点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2762896W。

法定代表人:朱勇铨,系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吴文佩,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朱勇铨,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张静,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铜陵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吴文佩、朱勇铨、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54165.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吴文佩、朱勇铨、张静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和工商总局等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吴文佩、朱勇铨、张静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金额冻结,后依法进行了扣划,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现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和执行行为均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吴文佩、朱勇铨、张静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陈应明

审判员  林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