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711民初1585号 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1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城花园4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5713735U。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2762896W。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某,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吴某,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朱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张某,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吴某、朱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