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奥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渭南市高新区爱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3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雪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普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终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进行结算,并支付拖欠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重复诉讼。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爱心公司发表意见称,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曾于2017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爱心公司支付其工资,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2017)陕0502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应按前置程序先行劳动仲裁,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渭南市中级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爱心公司支付***8000元工资,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此外,***还称其曾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理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爱心公司又支付其500元。一、二审法院认为,***与爱心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在之前案件二审和再审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调解书均已生效。***本次提起诉讼的事项是在前次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的诉讼,且本次起诉与前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均相同,诉讼请求均为要求支付工资,故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起诉。审查中,***认可上述事实,虽坚持不构成重复诉讼,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观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平

审 判 员 王西京

审 判 员 石 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浩

书 记 员 樊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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