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申2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国商城六区。
法定代表人:杜雪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普基,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230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30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日向本院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向阳
代理审判员 吴 鹏
代理审判员 吴兴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妍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