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1财保11号
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四门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353121(1-1)。
法定代表人: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小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9466304C。
法定代表人:后捍文,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价值4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为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传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成成
书 记 员 崔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