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7民初5400号
原告:***,男,***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9466304C。
法定代表人:后捍文。
原告***与被告芜湖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操文静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