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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洮县农村供水公司与被告甘肃恒和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24民初3131号
原告:临洮县农村供水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438785009K。
法定代表人:雷永平,公司经理。
住所:临洮县洮阳镇南门外***号。
被告:甘肃恒和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注册号:620000000003200。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公司经理。
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号。
原告临洮县农村供水公司与被告甘肃恒和交通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临洮县农村供水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洮县农村供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临洮县农村供水公司担。
审判员  杜海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