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5民初185号
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MA72NJ7N18,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红城镇永安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薛永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昌,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江,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恒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74680T,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30号中铝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付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麒,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郁彬,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303元,由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学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漆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