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24号
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红城镇永安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30号中铝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9元,减半收取4509.5元,由原告兰州成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