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338号
原告:四川省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幢1**25层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1268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30号中铝大厦17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7468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麒,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和交通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40元,减半收取24470元(四川省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四川省璟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