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盛德物流有限公司(原富阳市盛德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富阳**物流有限公司(原富阳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上山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惟明、钟一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乃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卫、曾小元,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中秋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阳茶叶机械总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一审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中秋。

诉讼代表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一审第三人: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中秋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杭州富阳**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富阳茶叶机械总厂、***,一审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6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富阳**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所涉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为由,分别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富阳**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阳**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一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忠良

审判员  李建宏

审判员  倪佳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