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556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2023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