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556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2023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