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江西建工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12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挂靠),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挂靠)来确定管辖,因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漾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依法由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工程系***依据其与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江西建工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省外经营性分支机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间以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揽并施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上述合同条款约束,且本案并不涉及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问题,故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江西建工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省外经营性分支机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如有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解决。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中的甲方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双方签署合同时的注册登记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故,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