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桃州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姚天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耀琪,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天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JAC大道西侧4幢。
法定代表人:张先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为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德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德市人民医院向本院出具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的撤回上诉书面申请一份,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收执。
本院认为,广德市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德市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广德市人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司含江
审判员 陈前香
审判员 朱亚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操尚
书记员殷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