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好年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好年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天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22民初384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好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横路**号楼第**层**侧。
法定代表人梁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建彬,广东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婉君,广东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长沙天康环保科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号**城港家园**栋**房733房。
法定代表人徐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好年**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天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好年**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年**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保全费1997元,合计4863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年**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伟东
书记员陈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