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5568号
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86号5号楼地下一层F112室。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被告: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2.1元及案件保全费3520元,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