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

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与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1337号
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颖,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依芸,女,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务专业经理,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君,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务,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传媒公司)与被告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建波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易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杜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观致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易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观致汽车公司1、支付广告发布费10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网易传媒公司与观致汽车公司签订编号为XXX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网易传媒公司为观致汽车公司提供网络广告刊登、发布服务,观致汽车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合同总价为20万元,观致汽车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50%的预付款,即10万元;广告发布完成后经观致汽车公司邮件回复确认后30天内支付剩余总价款的50%,即10万元,且如观致汽车公司在收到网易传媒公司验收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未回复的,视为观致汽车公司验收确认。若观致汽车公司逾期支付广告费,每逾期一天,应向网易传媒公司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该合同签署之后,网易传媒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观致汽车公司仅支付广告发布费用10万元。剩余广告发布费用10万元,虽经网易传媒公司多次催要,但观致汽车公司无故拖欠,至今尚未支付。
观致汽车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根据双方签署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第2.2.2条约定,广告发布全部执行完毕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经甲方指定邮箱回复确认后3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剩余总价款的50%,即10万元。甲方指定邮箱为XXXX@XXX.com。对于逾期违约金部分的起算时间,由于观致汽车公司人员离职频繁,现已经无法核实邮件回复时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观致汽车公司(甲方)与网易传媒公司(乙方)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在网易网站(http:XXXXX)发布网络广告,广告发布期为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广告发布时间、形式及广告发布内容为《广告发布排期表》,具体广告内容及广告素材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编辑、制作,制作成果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发布;合同总价为20万元。该合同总价为总价包干,包含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制作费、发布费、媒体运营维护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该费用为固定费用,除甲方调整投放方案以外,不因任何因素而变更;完成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预付款,即10万元。广告发布全部执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经甲方指定邮箱回复确认后3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剩余总价款的50%,即10万元。甲方指定邮箱为【XXXX@XXX.com】。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广告发布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经甲方指定邮箱回复确认。双方明确甲方验收的标准为:乙方按照《广告发布排期表》约定的时间完成了广告投放,双方确认,投放效果(如点击数据等)并不作为验收的依据。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甲方验收确认。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广告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须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甲方指定的本合同履行负责人为赵宗扬;乙方指定的本合同履行负责人为胡泳颐;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快递或专人送至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讯地址;快递寄出第4日(无论对方签收与否)或对方签收日视为已送达。一方的地址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者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合同附件为《廉洁合作协议》、《2020年广告合作SOW》和《广告发布排期表》。其中《2020年广告合作SOW-直签部分》中载明:媒体名为网易汽车,媒体公司名为网易传媒公司,合作资源示例为文章3篇,共计五个位置:1、网易新闻客户端-汽车频道第30条信息流(折后19.2万元);2、PC端网易首页-业界栏目汽车新闻文字链(折后1.5万元);3、PC端网易汽车首页-频道首页-头屏区-焦点图(折后配送);4、新车栏目国内新车M1(折后配送);5.要闻区新车资讯文字链(折后配送)。发布频次:5个位置各1天。发布时间:2020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具体发布日期提前5个工作日邮件通知平台方。联系人胡泳颐。验收材料:1.文章内容(截图);2.数量;3.验收发布平台/频次/时间(需截图);4.投放效果:点击量数据。本SOW由服务商和观致于2020年7月31日共同签署,服务商同意按照SOW约定标准提供服务并接受观致验收考核。
2020年9月16日,网易传媒公司的胡泳颐向观致汽车公司的王光宇(电子邮件地址XXXXX@XXX.com)发送电子邮件载明:8月点位都已消耗,具体截图如下:1.8月25日PC汽车业界新闻文字链;2.8月28日客户端汽车30条信息流;3.8月28日PC汽车新车栏目国内新车M1。还请确认附件新排期。同日,王光宇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好的,排期时间确认。
2020年11月30日,胡泳颐向王光宇发送了主题为“结算材料-网易×观致公关合作项目”的电子邮件,载明:附件您需要的本次观致×网易公关合作项目的总结材料,还请确认。如有疑问,请尽快与我联系。2020年12月1日,王光宇向胡泳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请在结案报告内补充具体文章截屏。同日,胡泳颐回复:已增加文章截屏,见附件,还请确认。
2021年5月31日,网易传媒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观致汽车公司寄送了《催款函》,该函件于2021年6月2日签收。《催款函》载明:根据贵公司与本公司已经签署的1份《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本公司合同编号为XXX,合同总额20万元。本公司已经按照广告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截止本函出具之日,贵公司仍拖欠10万元费用至今未付。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广告合同约定。...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10日内付款,否则本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出具《证明》,载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运营网易网站(XXX)的互联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易传媒公司享有我公司独家授权,为客户在网易网站上发布广告。兹证明我公司已按照网易传媒公司与观致汽车公司签署的1份《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XXX),在网易网站上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发布了相关网络广告。
诉讼中,网易传媒公司承认因观致汽车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其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2021年10月8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网易传媒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网易传媒公司支付保费2000元。
本院认为:网易传媒公司与观致汽车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网易传媒公司依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后,观致汽车公司至今未按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网易传媒公司请求判令观致汽车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网易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一节,1、因网易传媒公司承认其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故其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网易传媒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观致汽车公司发送验收报告后,又于2020年12月1日按观致汽车公司的要求发送了相关补充材料,且根据案涉合同中“如观致汽车公司在收到网易传媒公司的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观致汽车公司验收确认”的约定,观致汽车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确认了验收报告。根据案涉合同中尾款10万元应于验收确认后30天给付的约定,网易传媒公司请求自2021年1月9日起计算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
网易传媒公司请求判令观致汽车公司赔偿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观致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元、保全费1098元,共计3708元(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46元(已交纳),由被告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4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建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浃
书记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