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8223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雨,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86号5号楼地下一层F112室。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事实不易查明,不适宜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