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道合晟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4881号
原告: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院内(国营第七九八厂中区)34幢一层182号。
法定代表人:崔春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86号5号楼地下一层F112室。
被告:北京道合晟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677。
原告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道合晟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晓彤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闻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