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1268号
原告: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崔春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道合晟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宇航,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道合晟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
原告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道合晟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朝辉独任审判。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北京四季须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朝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路红红
书 记 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