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泊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8131号
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楼地下****。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晶,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红,女,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阳江市泊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曹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凯琳。
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泊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网易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京0108民初2813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泊度公司名下价值78732元的财产。其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晶、孙方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泊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泊度公司向网易公司支付广告费625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62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2.判令泊度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泊度公司与网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就网易网站相应频道的建设和维护开展合作,泊度公司向网易公司购买网易网站广告资源,在合同有效期内支付广告费331250元,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网易公司向泊度公司提供合作频道所使用的域名、存放空间和带宽,域名广告费自2018年9月25日开始按季度支付,其中2019年第三季度广告费62500元应于2019年6月25日前支付。违约责任:本协议期满,泊度公司支付的广告费用总额未达到本合同中泊度公司承诺金额的,应在期满后15日内向网易公司支付本协议总金额与泊度公司已实际产生并应该支付给网易费用之差额作为违约金。本条并不排除泊度公司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泊度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合作费用、保证金或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网易公司支付逾期金额0.3%的违约金。合作协议签订后,泊度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网易公司支付97500元保证金,网易公司按照约定将相应域名的广告资源交付泊度公司使用,合作期间泊度公司向网易公司共支付广告费167000元,2019年第三季度广告费62500元至今尚未支付。经网易公司多次催要,泊度公司仍拒不支付,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泊度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泊度公司(甲方)与网易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2.合作内容和有效期。2.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支付总额为人民币331250元的广告发布费用。2.4甲方按前款约定向乙方购买合作频道内广告资源后,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作为合作频道内广告资源的独家广告经销商将该广告资源转销售给甲方客户。2.5本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3.合作频道建设和维护。3.1乙方负责提供合作频道所使用的域名、存放空间和带宽。乙方还负责合作频道建设的底层技术支持,乙方负责提供的域名如下:省份为广东省,城市为阳江市,刊登信息类型为资讯类,合作频道类型为客户端地方站。4.广告购买和发布。4.2甲方应就该部分购买的广告资源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用。4.3甲乙双方就付款时间约定如下:付款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前,广告发布费用为62500元,广告发布周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前,广告发布费用为62500元,广告发布周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付款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前,广告发布费用为62500元,广告发布周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付款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前,广告发布费用为62500元,广告发布周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前,广告发布费用为81250元,广告发布周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4.4甲方应及时按照本合同4.3的约定签署相应广告发布周期内的《网易传媒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并支付该广告发布周期内的广告发布费用。甲方确认了解广告发布周期内乙方已经为甲方保留并开放了相应的资源权限,如甲方未能在相应的广告发布周期内签署广告发布合同、发布广告,将会给乙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甲方同意广告发布周期结束即视为甲方已经使用了该广告发布周期约定金额对应的广告资源,乙方有权在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广告发布周期内甲方应付款金额,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充支付应付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0.3%/日的标准承担延期支付违约责任。4.9甲方理解,广告发布服务具有时效性,已经完成发布的广告将随着网页的更新而消失,不可能被永久性保留。因此,甲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广告发布服务有异议的,应当不迟于该特定广告发布完成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于本协议约定的电子邮箱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已完成广告发布服务。8.违约责任。(5)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合同费用、保证金或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0.3%的违约金。
2018年11月30日,泊度公司向网易公司转账支付42000元,汇款附言为:阳江站Q4费用。2019年3月12日,泊度公司向网易公司转账支付62500元。2019年6月27日,泊度公司向网易公司转账支付32500元。2019年6月28日,泊度公司向网易公司转账支付30000元。以上共计167000元。
庭审中,网易公司称:《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泊度公司一直未能及时支付2018年第四季度的合作广告费用,后经泊度公司申请并经网易公司同意,双方调整了2018年第四季度的合作广告费,调整后的金额为42000元;由于泊度公司一直拖欠网易公司2019年三季度合作广告费用,网易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关闭合作频道包断广告资源权限,双方合同实际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网易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网易公司与泊度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依据《合作协议书》,泊度公司同意广告发布周期结束即视为网易公司已经使用了该广告发布周期约定金额对应的广告资源,现无证据表明泊度公司曾于广告发布周期内向网易公司提出过异议,且泊度公司陆续向网易公司支付过四笔合同款共计167000元,故本院认定网易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依据《合作协议书》,泊度公司应当向网易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广告发布费331250元,其中,关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广告发布费62500元,网易公司称双方协商变更该期款项为42000元,此外,据网易公司自认,合同仅履行至2019年9月30日,因此,泊度公司应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为229500元。根据已查明事实,对于2019年第三季度的广告发布费62500元,泊度公司应于2019年6月25日前支付,其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向网易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三,本院认为显属过高,酌情予以调低。
结合上述,对于网易公司要求泊度公司向其支付广告发布费625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6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网易公司早于上述日期、超出上述标准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泊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泊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62500元及违约金(以62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泊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保全费807元(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泊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泊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哲
人民陪审员  王燕杰
人民陪审员  贾凌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