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8246号
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楼地下****。
法定代表人:丁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
被告:北京永达天恒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院枢密院**Aiv>
法定代表人:杨恒明。
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达天恒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