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陨等与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9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尚海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征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重伟,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陨,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86号5号楼地下一层F112室。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迪,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东尚海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尚海公司)、隆重伟、**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传媒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8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尚海公司、隆重伟、**陨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8456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隆重伟在450万元范围内、**陨在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3.一审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东尚海公司独立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公司通过股东决议进行减资系公司的经营自由也是股东依法应当享有的股东权利,该减资行为符合公司章程与法定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为由,认定“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依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之规定,公司减资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应由公司承担,股东并无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认定与其适用的法律之间没有关联性,该条法律不能作为其判决的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一、东尚海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未经法定事由,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不可否认。“股东未通知债权人减资”不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定事由,原审判决
“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经法定事由,股东出资期限不可加速到期,原审法院认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网易传媒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司法实践及大量案例均明确认定公司股东不当减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7年第11期)明确写明,由于公司减资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网易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尚海公司立即支付广告发布费人民币8 738 9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合同约定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2.判令公司股东隆重伟在450万元范围内、**陨在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东尚海公司、隆重伟、**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东尚海公司(甲方)与网易传媒公司(乙方)签订8 份《网易传媒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发布广告、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付款:付款明细如下:
合同号
合同签订日期
约定付款日期
欠款金额
039924
2019年11月7日
2019年12月28日前
997 208
039538
2019年10月8日
2019年11月25日前
992 989
039039
2019年9月5日
2019年10月24日前
599 169
038607
2019年7月22日
2019年10月18日前
649 803
038053
2019年6月12日
2019年7月20日前
600 000
037741
2019年5月21日
2019 年6月27日前
500 000
037395
2019年4月16日
2019年5月19日前
200 000
037358
2019年5月28日
2019 年8月26日前
4 199 809
总计
/
/
8 738 978
违约责任:鉴于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用或违约金将给乙方造成较大损失,甲方同意: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甲方须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如果甲方逾期付款,则乙方有权暂停发布甲方广告直至甲方支付相应广告发布费用,如果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则乙方有权终止发布甲方广告并立即终止本合同。
2020年5月,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运营网易网站(www.163.com)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公司。网易传媒公司享有我公司独家授权,为客户在网易网站上发布广告。兹证明我公司已按照网易传媒公司与东尚海公司签署的8 份《网易传媒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在网易网站上按照合同约定发布了相关网络广告。
2020年4月30日,车立方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一)、东尚海公司(甲方二)、网易传媒公司(乙方)签订《网络广告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就甲乙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网络广告发布返点事宜进行约定。2019年度甲方二同乙方签订了(22)份《网易传媒网络广告发布合同》/ 《网易传媒营销服务合同》:下称2019年度合作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已充分履行2019年度合作合同对应的广告发布义务且甲方二对上述2019年度合作合同执行情况无任何异议。为了满足各方业务需要,现经甲乙协商一致,于2020年4月30日达成如下一致约定:1、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二2 019年度合作合同中的丰田汽车客户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明细如下(见本协议补充协议附件二)>,下称“2019 年度丰田合同”已全部执行完毕。且2019年度丰田合同欠款金额2 793 000 元。尽管返点协议有相反约定,各方确认甲方二2019年度丰田合同年度返点基数为13 300 000元,返点比例为21%,针对2019年度丰田合同甲方二可获得的返点奖励金额为2 793 000元。上述甲方二可获得的返点奖励应直接冲抵甲方2019年度丰田合同欠款,冲抵完成后,2019年度合作合同剩余欠款金额为8 738 978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返点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返点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变更及增加删除的条款之外,返点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除2019年度丰田合同之外,其他2019年度合作合同的返点事宜,仍然按照返点协议约定执行。附件一,2019年度合作合同明细,合同金额合计22 847 678元;附件二2019年度丰田合同明细合计13 300 000元。
东尚海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2日,注册资本5 000 0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12日注册资本减少从“10 000 000元人民币”减少到“5 000 000 元人民币”。股东:隆重伟,大股东,持股比例90%,认缴出资额4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12月31日;**陨,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额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12月31日。
一审庭审中,东尚海公司认可未支付网易传媒公司主张的广告发布费,并同意支付,隆重伟、**陨不同意网易传媒公司对其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网易传媒公司与东尚海公司之间签订的《网易传媒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网络广告协议之补充协议书》是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东尚海公司同意支付网易传媒公司的广告费,一审法院亦不持异议,对网易传媒公司要求东尚海公司支付广告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作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网易传媒公司对东尚海公司的债权发生于隆重伟、**陨减资之前,故减资决议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向网易传媒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现无证据证明东尚海公司履行该义务,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做出减资决议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网易传媒公司主张隆重伟、**陨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一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东尚海公司迟延支付广告发布费应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网易传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故现东尚海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现网易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判定。关于违约金支付起始时间一节,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就全部合同的欠款金额总额予以计算及确认,应视为双方对支付期限变更了约定,故违约金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签订后开始计算。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第509条、第510条、第578条、第57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78 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规定,判决:一、东尚海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8 738 97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隆重伟在450万元范围内、**陨在50万元范围内对东尚海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上诉人以“股东并无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等为由,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公司减资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应当知道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对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股东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因此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系侵权责任,与出资期限并无必然联系。其次,按照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之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对其认缴出资将不再享有期限利益,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一审判决隆重伟、**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执行时必然要求首先执行公司财产,只有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面临实际承担责任的问题,故与上述规定并不矛盾。最后,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在构成要件及损害后果方面,存在相似性,参照违法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判令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隆重伟、**陨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东尚海公司、隆重伟、**陨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
876元,由东尚海广告(北京)有限公司、隆重伟、**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奉一兵
审  判  员   阮 健
审  判  员   梁新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