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18183号
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B座224房。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文、胡声晓,广东礼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1301。
法定代表人:韩雪。
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业强。
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公众公司)、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肇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声晓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6240元及利息(按本金1624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公众公司将其承接肇庆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紫茗花园商铺光纤到户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为此,原告与公众公司签订《2016年广州市南沙区紫茗花园商铺光纤到户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约定相关施工事宜。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涉案工程现已交付肇庆公司使用。公众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
公众公司辩称:一、公众公司与肇庆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因公众公司将涉案工程全部非法转包原告,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三、因合同无效,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四、涉案工程发包人肇庆公司应当在欠付公众公司的16240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原告未获得清偿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肇庆公司辩称:1、肇庆公司并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起诉肇庆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肇庆公司与公众公司签订《光纤到户系统安装协议(南沙紫茗花园)》(下称《安装协议》)约定,公众公司负责对涉案工程进行投资,且肇庆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代其支付第三方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肇庆公司(甲方)与公众公司(乙方)签订《安装协议》,其中约定:甲方负责建设南沙紫茗花园小区;乙方负责小区光纤到户部分的投资、共建,做到符合国家标准及按当地通管局光纤到户验收流程报验;竣工日期2015年1月30日前;由乙方投资共建的甲方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光纤网络系统及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属于该系统的所有设备、线路)的使用权、管理权及经营权归乙方所有(目前暂定20年,从小区入伙之日开始计算),到期后双方另行约定使用权、管理权及经营权,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等。
2016年3月,原告(乙方)与公众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甲方负责投资、乙方负责南沙区紫茗花园商铺项目楼盘红线范围内从光纤配线设备到用户端的光缆网络、电缆网络及配套等工程项目施工;暂定合同金额16240元,以三方审定实际工程量结算;工期90天;合作结算:乙方进场施工后且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4872元;工程施工期间,当工程进度完成70%且收到乙方提供下列单据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支付进度款,即3248元,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50%,累计8120元;工程竣工、通过初验且收到发票、进度确认表、结算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支付进度款至工程结算款的90%;工程竣工通过第三方检测在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合格后并拿到项目准予接入公网通知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及工程验收证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工程款总额的95%;工程自终验合格之日起质保一年,预留结算工程款总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质保金等。
案涉工程完工后,原告提交《工程交(完)工报告》,建设单位公众公司、施工单位原告以及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证书》上盖章,确认工程2016年6月13日完工,验收合格。
2018年7月31日,公众公司与原告制作《工程结算明细表》,确认案涉工程已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结算金额16240元,已付0元,未付16240元。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原告业务范围为可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设备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9月21日。
本院认为:两被告签订《安装协议》虽然名为合作协议,实际上是肇庆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公众公司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公众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装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公众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公众公司将涉案工程整体转包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施工合同》亦无效。因原告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故原告有权请求公众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
原告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公众公司是转包人,肇庆公司是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通过行使光纤网及相关资产使用权、管理权及维护权而取得的利益作为履行《安装协议》施工义务的合同对价,肇庆公司向公众公司履行工程对价义务应不低于公众公司向原告支付案涉结算工程价款16240元,故此肇庆公司应在此范围内连带向实际施工人原告支付未付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肇庆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公众公司,肇庆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应与公众公司共同承担逾期付款过错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6240元及利息(以1624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16240元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元由被告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奕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