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业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集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
法定代表人:叶长绿,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业强,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审被告:陈健星,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审被告:陈靖妍,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集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业强、陈健星、陈靖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陆续提出缓交、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及撤销交费通知等申请,本院及原审法院均出具相关通知文书要求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文书后,至今没有按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按要求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静芳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黄耀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