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1759D。
法定代表人:陈业强。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富康路十三号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8691128T。
负责人:黄修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烽,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乡镇路安管道维修工程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黄屋坑”(宝元大道侧、丰盛制衣厂斜对面),工商注册号442000600996392。
经营者:梁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乡镇路安管道维修工程队与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2071执恢1106号、(2017)粤2071执15655号]中,异议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对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7××××0906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以该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为由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廖礼争
审判员 赵 波
审判员 张婉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