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高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执异1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1759D。
法定代表人:陈业强。
委托代理人:陈健烽,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高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神湾镇宥德路1号首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4709565Y。
法定代表人:罗广豪。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高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高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二建公司)商品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肇庆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肇庆二建公司称,2017年4月30日,异议人与广宁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在广宁县内签订合同协议,由异议人承包施工广宁县江屯中心卫生院升级建设项目。2018年10月16日,异议人、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三方签订工资支付协议书,并确保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分行广宁支行2017××××0906账号为该项目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账户。
2018年10月26日起,异议人申请经广宁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广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广宁县财政局划拨工人工资到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分行广宁支行2017××××0906账号,再由异议人委托银行发放工人工资。该账户所有资金均属于广宁县财政专户支付给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的。
近日异议人得知贵院以(2021)粤1284执509号查封冻结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分行广宁支行2017××××0906账号,据此,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特请求停止对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分行广宁支行2017××××0906账号的执行,并依法解除查封及冻结措施。
异议人肇庆二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宁分公司中标通知书;2.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协议书;3.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管理协议书;4.保证金及工人工资开户银行凭证;5.缴付意外险发票;6.政府投资工程申请拨付进度款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及落实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审批表5张;7.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8.各法院对涉案账号的解封裁定。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山高胜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二建公司商品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肇庆二建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中山高胜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284民初1643号、(2020)粤12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21)粤1284执509号。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肇庆二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开设的账户2017××××0906,冻结金额以3085499.36元为限。
本院认为,肇庆二建公司提交了肇庆二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方签订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肇庆二建公司同意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宁支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同意向保证金专户一次性存入人民币3000000元。肇庆二建公司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广宁支行单位存款开户凭证、该账户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的银行流水及《政府投资工程申请拨付进度款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及落实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审批表》,证实该账户系肇庆二建公司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高胜公司对被执行人肇庆二建公司享有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异议人的异议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1284执509号执行案对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账户为2017××××0906的冻结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或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逾期不申请复议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灼枢
人民陪审员  叶翠萍
人民陪审员  杨 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