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9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中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9534D。
法定代表人:黄晓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550566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明中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其标的额为支付工程款311840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2019)闽0429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华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加扬、田桂梅、陈源森、蔡灵玲借款合同一案正在处置,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9)闽0429执恢48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9执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汉泽
审 判 员 詹昌盛
代理审判员 江德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圣恩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