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三明市金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新市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艺玲,总经理。
被告三明中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工业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传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金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中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金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金盛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还清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明市金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三明市金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振铭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