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03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中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申请执行人三明中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闽0403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12000元,现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855.91元,扣减本案执行费,余款275.91元转至(2018)闽0403执恢328号扣减执行费,其名下除被划拨的款项外无大额存款,无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到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在三明市区内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上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生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所引用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