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9362号
原告:佛山壹邦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6栋3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ATN317。
法定代表人:陈妍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映琼,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安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B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353509451C。
法定代表人:高成军。
原告佛山壹邦创意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安联***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原告佛山壹邦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壹邦创意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壹邦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壹邦创意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