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3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2幢(徐碧新城吉祥府邸4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8555863261。
负责人:罗敦颖,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星,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796047204。
法定代表人:刘瑞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嵩口镇高赖村天芳悦潭旅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75427451。
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26433753E。
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韦卫,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李英,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陈永萍,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陈华梅,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游开辉,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魏燕梅,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吴建国,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康丽英,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黄行涛,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蔡丽华,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卫、李英、陈永萍、陈华梅、游开辉、魏燕梅、吴建国、康丽英、黄行涛、蔡丽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流县××城东村观音××A4-3地块143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国用(2011)第11792-3号】。于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5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土地,三明市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49XGJ26)以人民币2362705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宗土地。买受人依约将上述款项转入本院指定的账户。本院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本院认为,本次网络公开拍卖,买受人三明市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最高应价竞得,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全额拍卖价款,合法有效;查封、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对该土地所有查封的效力消灭,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将优先偿还给优先权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流县××城东村观音××A4-3地块143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国用(2011)第11792-3号】归买受人三明市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49XGJ**)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二、清流县××城东村观音××A4-3地块143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国用(2011)第11792-3号】的查封因已经被执行拍卖,对该土地所有查封的效力消灭;该土地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因执行拍卖而自动消灭;
三、被执行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流县××城东村观音××A4-3地块143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国用(2011)第11792-3号】以及其他相关权证作废。
四、被执行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3月9日与清流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义务,按上述拍卖地块面积分摊由买受人三明市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清流县××城东村观音××A4-3地块建设项目,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建筑面积、容积率按原规划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跃迅
审判员 熊中文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鹏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