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执1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冠、邹雪,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796047204。
法定代表人:韦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26433753E。
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4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工程款利息等共计2739726.5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9797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753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存款29561.76元,先行缴纳本案执行费29561.76元(本案执行费29797元),被执行人***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已被他案冻结。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到大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他案查封。
四、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无法实际拘留。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2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2739726.5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燕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