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冠,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福田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796047204。
法定代表人:韦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86930997X。
负责人:韦卫,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26433753E。
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生,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建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大田分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益建公司、鸿图大田分公司、鸿图公司进一步协商为由,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42元,减半收取1457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善坚
审判员 程哲明
审判员 林玮玮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玉麒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