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执恢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赤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1558615936。
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林春燕,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福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瑞文。
被执行人:吴建忠,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卢月华,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陈永萍,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陈华梅,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吴建国,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康丽英,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韦卫,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李英,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春燕、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忠、卢月华、陈永萍、陈华梅、吴建国、康丽英、韦卫、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24日,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案件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425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海霞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