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执异202号
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93号B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代理人:潘健,男,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2幢(徐碧新城吉祥府邸4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85558632-6。
负责人高鹏,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北街道坂尾村。组织机构代码:6628407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福田大道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7960472-0。
法定代表人韦卫,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2643375-3。
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范梅花,女,汉族,1955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游开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魏燕梅,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陈鸿,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查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执行的与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梅花、游开辉、魏燕梅、陈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执字704号。
2014年11月13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州市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福州市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5月25日在《海峡消费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7年6月,福州市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信闽-A-2017-28号),将其对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在《中国企业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7年8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信闽-B-2017-16号),将其对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在《中国企业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8年5月18日,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XY-ZS-CZ-2018-001),将其对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7月11日在《东南快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州市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市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均已经过债权人出具书面债权转让确认书予以认可,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新闻媒体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履行了债权人转让债权后的通知义务。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三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牟 旭
审判员 陈永辉
审判员 邓群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