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泸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57号天地花园C幢9层V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3308H。
法定代表人:潘江龙。
委托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慧娟,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建设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33631491E。
法定代表人:朱隆胜。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泸江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003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6764.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1辆货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2019年11月25日,本院到福建省××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辆货车时,发现该货车已注销,因此,不能对该车辆评估拍卖处置。
4、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隆胜作出拘留决定书,现尚无法查找到本人,无法实际予以拘留。
6、本院到被执行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其住所地无法联系被执行人。
7、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003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锦状
审判员 邓水清
审判员 兰峻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瑶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