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7民监2号
原审原告: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沙县李纲西路1幢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70037789772。
法定代表人:杨军,局长。
原审被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建设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33631491E。
法定代表人:朱隆胜,董事长。
原审原告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审被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判决生效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闽行申字第204号行政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认定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由于原审案件出现新的事实,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 判 长 魏广明
审 判 员 邓海铨
审 判 员 黎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星月
书 记 员 林联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