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民初307号
原告:福建省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财政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155950318J。
法定代表人:徐瑞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观文、曹翔,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建设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336314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峻飞,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原告福建省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有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以准备通过其他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88.5元由沙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礼友
人民陪审员 王盛锋
人民陪审员 石丽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