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小吃城五岔路口圆盘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振生。
原审第三人:福建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建设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朱隆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鉴定机构在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某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本案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并未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而直接作出鉴定意见书,而原审法院亦据此鉴定结论直接作出判决,构成鉴定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对本案鉴定结论的客观公允性产生合理怀疑,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且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丽伟
审判员  吴树辉
审判员  林炬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锴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