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3民初35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786911040X。

法定代表人:揭秉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69922K。

法定代表人:冯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钦,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庭外沟通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12.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56.3元,由***负担。

审判员*红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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