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3民初35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786911040X。
法定代表人:揭秉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69922K。
法定代表人:冯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钦,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庭外沟通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12.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56.3元,由***负担。
审判员*红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