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3277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吉屁路61号新村7层综合7层71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新大陆61号。
法定代表人:揭秉舜。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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