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旭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1执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786911040Ⅹ。
法定代表人:揭秉舜,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旭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夏阳乡夏阳村乌石乾****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597898393W。
法定代表人:邱连,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421民初9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旭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21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8135元及本案执行费23826.0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对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有地下停车位可供执行。
本院经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本院对该车位作价35226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被执行人福建省旭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
2、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明溪县夏阳乡房产。本院在他案中进行变价处置,本案参与分配。
五、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受清偿3522652元。
六、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优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严乐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彩霞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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